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鄂建审示[2011]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对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核定、延续企业所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2日至7月3日。企业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它情况有意见,请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签署真实姓名。举报材料请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办公楼一楼,邮编:430071,电话:027-68873071,027-68873073,027-6887307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办公楼二十四楼,邮编:430071,电话:027-68873170。
附件: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定、延续的审查意见.doc;
2、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定、延续的审查意见.doc;
3、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延续的审查意见.doc;
4、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定的审查意见.doc;
5、关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核定的审查意见.doc。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