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3〕108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跟踪督促各地“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进展,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建科节函[2013]159号)要求,现就建立我省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依据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各地报送内容包括:新建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等6个方面的进展情况。
二、填报要求
1、新建节能建筑:填报当月新增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已竣工验收备案)的个数、建筑面积,其中居住建筑按所执行的节能标准(50%和65%)进行分别统计。
2、绿色建筑发展:填报当月绿色建筑创建项目进展和取得国家评价标识项目的名称、类型、建筑面积、标识星级和标识类别。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填报当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类型、个数、面积。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填报当月新增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个数、类型和面积。
5、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填报当月新增公共建筑能耗监测项目个数、面积和进度。
6、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填报新出台的建筑节能相关文件、办法、管理规定等,包括建筑节能管理创新机制。
上述填报内容均需填写年度目标值、累计完成值和年度目标完成率。年度目标值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累计完成值为当年截止填报时间时的累计完成值,累计完成值与年度目标值的比值即为年度目标完成率。
三、其他要求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建筑节能重点工作统计上报制度,认真填报《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1),并建立台账备查。
2、报告采取按月报送,从2013年11月起,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报送前需由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并盖章。
3、各地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报送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并填写报送人员信息(附件2)。
联 系 人: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李 振
联系电话:027-68873063 传真:02768873088
邮 箱:1012726846@qq.com
附件:1、《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表.xls》
2、《报送人员信息表.xls》
3、《关于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进展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pdf》(建科节函[2013]159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18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