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中遗产“待遇问题”
高速城镇化进程正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改变着我国的每一寸土地。城市快速更新、旧城改造、城镇体系不断蔓延使得资源困境、人与环境间关系遭遇瓶颈等问题日益凸显,曾经承载了人类精神信仰与价值记忆的城镇、聚落、风景名胜遗产环境,都正面临着被机械化复制的建筑群、快餐文化似的现代商业居住混合体所取代的危险。因此,在高速城镇化进程中,对遗产进行“特别”保护已成为业内共识,但如何“特别”保护目前尚无定论。
高速城镇化对遗产形成诸多负面影响
若想明确遗产真正所需要的保护内容,理清高速城镇化对遗产及其整体环境有哪些影响是基础。
首先,经济转型、产业更新升级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之余会加剧人口、资源及环境间的紧张关系。城镇化态势下,人口聚集造就了高密度人口城镇环境,对自然环境、资源、风景地域及遗产整体环境产生巨大压力。当地产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使得地区社会结构、经济生产方式发生改变。产业人群随之转移,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使得遗产地会失去赖以支撑的社会生产运作系统;加之难以抗拒的自然灾害,物质性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均会遭到威胁。
同时,情境分离会导致遗产精神价值阐释及其所依托的整体环境间产生关联性断裂。2008年,ICOMOS(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魁北克宣言》所倡导的遗产地精神保护,便从有形与无形要素以及两者间的相互关系上界定了遗产地精神的概念,其指出赋予遗产地意义、价值、情感的物质和精神元素都是遗产保护应给予高度关注的对象,若不引起重视,遗产所传达的内在精神——“情”,会与其所依赖的环境表征——“境”产生分离,在遗产价值及精神阐释过程中将难以看到“情”与“境”之间的相辅相成。
此外,承载遗产非物质要义的仪式、口头传承及表演等正沦为获取经济效益的工具,丧失了传统的文化内涵。表演化、展示化经济在我国遗产地中并不鲜见,原本承载了社区精神价值和信仰体系的传统仪式、习俗等已成为谋取景区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当然,通过展示性、表演性的手段提升带动遗产地经济本无可厚非,但单纯经济性、营利性的表演活动很难体现人类社会灌注在历史遗存上的真正文化价值内涵,而这些价值内涵正是我国高度人文化自然观的鲜活体现。
现行遗产保护机制尚存不足
在意识到城镇化给遗产地带来的负面影响后,业内广大人士大声疾呼保卫遗产精神、捍卫传统。但是,我国现行的“遗产保护”具体行动仍值得深思。
在全球化、城镇化进程中,遗产保护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时代潮流。这种具有全球性视野的遗产策略在地区实践和具体案例中必然会涉及诸多价值焦点和关切议题。在我国本土环境中实施的遗产地保护策略是否基于本土文化背景,抑或只不过是将欧洲、北美主导的西方价值观、保护观移植到国内遗产实践中,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遗产地中对物质性遗产的保护、对阐释高度人文化自然价值的遗产整体环境的维护、对展示自然文化双重属性的历史遗产的深切关注都应当建立在对我国遗产价值本底和遗产精神的透彻理解之上。在此之前,任何保护理念或手段的实施都将难以避免地会呈现出“他者”的价值。因此,理清“谁的遗产、谁的价值”是遗产保护最基本的议题。
同时,现行的遗产地保护策略赋予了当地遗产管理部门、管理者或地区绝对的权力,他们可采取任何认为必要的方式来保护遗产地。然而,现实中这种“生杀予夺”的大权使得某些带有严重歧视色彩,甚至暴力的保护措施或手段正大行其道。例如:在遗产地中,地区文化及遗产精神物化在当地人手工技艺或传统的农业种植生产之中,为了保卫遗产精神而要求当地人始终遵循原有生产生活方式、拒绝他们从事其他职业的可能性、限制遗产管理中的居民点迁徙、禁止当地居民遗产范围内的一切商业经营活动。这种做法显然与尊重和保证最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相背离。
再者,对遗产的拥有权、阐释权,遗产话语权、文化权等一直是多方博弈的焦点,到底遗产属于哪个群体或社会阶层所有、谁对遗产内涵及精神价值的阐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遗产衍生的诸多文化产品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应该如何分享?诸多方面的问题都值得深思和商榷。这种多方利益间的协调不当极易导致矛盾冲突。
针对高速城镇化对遗产的诸多负面影响及当前遗产保护机制的一些不足,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多方利益协调机制,在诸多利益博弈中寻求最佳的平衡点,不遗余力地实现公众参与,体现国家、地方、社区等不同层面在遗产问题上的对话协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充分尊重遗产本身的活化演进过程,尊重当地人拥有的生存发展权力与时代科技进步成果分享权力,尊重不同社会群体对遗产的文化权、话语权,为遗产价值的阐释、遗产精神的维护和人类最宝贵的遗产记忆的留存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清晰透明、富有见地、可以汲取信仰力量的大环境。(李晓黎)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陈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