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5月1日起执行城市容貌新标准
本网讯 通讯员胡凯报道:2013年5月1日,由宜昌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联合发布的《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正式执行。新标准为全国同级别城市首发,相关细则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更加紧密。
道路系统实现分级管理
《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国家标准中抽象部分进行了细化。
在道路系统管理方面,本标准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对道路实行分级管理,这是国家标准、省级标准里没有的。以后,还将逐步减少C级道路的数量,实现宜昌城市管理和环境整体提档升级。
主次干道拒绝喷绘广告
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招牌的制作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A、B级道路上不得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C级道路上限制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标准第六十六条规定,不得在桥梁隧道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公汽站牌和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等,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广告。
标准第七十一条规定,A级道路上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位于A、B级道路的电力、电信、邮政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建筑高度在3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关于这项规定,国家标准规定的高度是60米以上。
多项整治措施惠及民生
国家标准规定,建筑物阳台、窗户上不宜安装防护栅。这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对已经安装的用户和建筑并没有整改措施。本标准第二十八条细化了这一规定,已安装的应进行改造,改造后防护栅和其他级别道路新安装防护栅不得超出阳台、窗户的外墙立面。
A级道路两侧临路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外机应上下左右保持在一条直线上;空调外机临路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两米。
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这要求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临路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遮阳(雨)篷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陈旧、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高层建筑物、A级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路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篷;B、C级道路临路单位、门店前设置的遮阳(雨)篷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应小于1.5米。相邻的遮阳(雨)篷应整齐规范。
一流的城市容貌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条件。严格执行《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实现“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市容市貌焕然一新,道路秩序明显改善,绿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实现宜昌市阔步迈向现代化特大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来源:宜昌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