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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次承担“拟订稳定房价政策”职责

2008-09-0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日公布“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新设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将承担“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的职能。

  担责“稳定住房价格政策”

  “三定”方案对住房部的部分职责作了调整,一是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交通运输部,二是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同时,住房部涉及住房的职能大大强化,其中“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职责被列为第一项。

  此次“三定”方案还首次提出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

  此前,无论是原建设部和后来的住房部,“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的表述都未曾正式出现在其职责描述中。

  房产司局十年变迁

  房地产方面的司局调整,是住房部“三定”方案中最大的亮点。

  1998年国务院机构进行改革后,当时的建设部在住房方面只设有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个司局,全面负责从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到提出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监督使用等责任。

  此后的10年间,该部房地产方面的司局设置又经历了“一生二”的转变。

  2002年,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具体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相应增加司局级领导职数两个,内设机构总数、人员编制总数则保持不变。

  200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下称“24号文”),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公积金监管上,原建设部获批设立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司,负责承担住房保障体制的建设。

  此次“三定”方案中,原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又被分拆成住房改革与发展司(研究室)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其中,住房改革与发展司主要职责定位为“拟订适合住房政策,编制全国住房建设规划”等。而房地产市场的具体监管,则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承担。

  此外,在去年新设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司的基础上,此次住房部又将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独立出来,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