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3】274号
各市、州建委,县市区住建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建办村函[2013]740号)精神,现就我省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传统民居是我国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并传承下来、具有地域或民族特征的居住建筑,因各地气候、地理环境、资源、文化等差异形成了丰富多样的建筑形式,生动地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传统民居建造技术是传统民居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和民间智慧的结晶,凝聚着中华民族建筑技术的精髓。面对传统民居及其建造技术在快速消失的严峻形势,必须尽快开展对传统民居建造技术的调查、整理、记录工作。
二、传统民居界定
传统民居为具有地域或民族特征的传统居住建筑,特征如下:
(一)与环境协调、具有地域民族特色;
(二)在传统生产、生活背景下建造,并传承至今;
(三)采用地方材料与传统工艺、由工匠和百姓自行建造;
(四)用于百姓家庭或家族居住。
三、调查任务
(一)明确传统民居类型
通过调查明确全省传统民居建筑类型,挖掘、收集、整理各类型传统民居建造工法资料,如文稿、图纸、图样、书籍、论文、碑文等,填报传统民居类型调查登记表。
传统民居类型的界定比较复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主开展调查,无需分类,各县(市、区)之间允许出现一定的重复。省厅负责审核、呈报。
(二)开展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
调查传统民居代表建筑及其建造特点,每一类型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数量不少于5栋,填报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登记表。
(三)调查从事传统民居的工匠情况
调查、收集具有丰富经验的传统民居建造工匠及其相关技术特长,填报相关登记表。
四、调查组织
省厅负责全省传统民居调查、协调工作,负责全省传统民居专家登记表、传统民居修建单位登记表的填报,统计全省提交文件的目录,并将填报的信息录入到“传统民居信息采集表”。对全省各县上报的传统民居类型调查表、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表、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进行质量审核,提交上报文件目录,审核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入村调查,负责传统民居类型调查表、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表、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的填报,按每张表的要求提供照片、相关文件,统计本县(市)提交文件的目录,并将填报的信息录入到“传统民居信息系统(www.mohurd.gov.cn/czjs/index.html),同时上报省厅村镇处。
填报要求和表格见附件。
五、调查时间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2014年2月20日前完成传统民居类型、代表建筑、建造工匠调查,填写登记表、统计提交文件目录,并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统一由市州汇总后将纸质和电子文件报送省厅村镇处。纸质文件加盖县级住建部门公章。
省厅汇总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的表格后,统计我省提交文件的目录,于2014年3月5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调查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村镇处付建国联系:
电话:027 68873038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
(以下表格请在住建部主网页上下载)
2.传统民居类型调查登记表
3.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登记表
4.传统民居建造工匠登记表
5.传统民居调查文件提交目录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