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黄石城管地方立法时不我待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在城市工作中基础性和统筹性作用日益凸显。目前城市管理出现一些乱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其执法存在较大随意性。
上世纪90年代,为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成为《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省武汉、黄石等大多数城市都在推进城市管理“71”模式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同时,为了规范本地的运作,围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问题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实施以后效果不一。目前城市管理中的许多工作缺乏法律的相应保障。
一是城管执法体制不完善。城管体制面临“上无顶层设计、中无执法边界、下无有效执法力量”的“三无”困局。早在2001年前后,中编办、法制办分别就综合执法和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了试点,此后在全国几百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大部分以市容环卫部门为班底组建了城管执法局。因为是试点,全国至今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认可这个机构,这就使得各地城管工作各自为政,甚至在两个邻近的城市里,城管执法的范围、方式相差迥异。
二是行政执法体系存在诸多矛盾。在城管实际执法过程中,更多的是依靠环卫、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规章去执法。而这些部门规章对于城管的身份定位、权力界限、责任义务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又比如,城管经常参与复杂的各类执法,成为社会矛盾引爆点。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的边界难于界定,行政监管职能存在弱化现象等。如何实行综合执法,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进行细化,减少分工时的随意性,为城管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打下基础。
三是城管执法“人”的问题症结多。随着城市发展,目前城管的工作任务逐步增多。据统计,城管部门日常执法内容涉及公安、环保、工商、综治等七大部门390多项法规,有1282项具体违法行为。由于法律缺失,引发了人们对于如此浩繁的城管执法权能否用好的深深质疑。执法内容增多,工作任务加重,人员编制却在减少,为缓解人员配备不足问题,大量协管员被招进城管队伍。他们的身份同样受质疑。
这些都待地方立法的明确。7月底举行的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决定:2016年1月1日起,黄石等全省12个市州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黄石可以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订地方性法规。
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在推进依法治市方略的背景下,制定一部黄石《城市管理办法》势在必行,宜早不宜迟。尽管一部《城市管理办法》并不能彻底消解城管执法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但是没有一部《城市管理办法》,势必会凸显城管执法权限的混乱,加剧城管执法职权与职责等方面的错位。
在立法过程中,城管立法可通过举行必要的听证会、座谈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等形式,既听取专家学者的观点,又要听取包括小商小贩在内的普通市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民意。(朱胜利)
来源:黄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