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
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社保资料、低保领取存折原件进行预先审核,预审通过后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社区初审。申请人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去居住所在地社区初审,社区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
三、受理。社区初审合格,申请人向主管部门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办理受理登记。
四、审核。申报资料报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社保局、低保局集中统一核实申报家庭房产、社保、低保情况,并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五、入户调查。组织入户调查工作专班,深入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实地入户调查。通过查看相关申报材料原件、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及社区工作人员证实,核实申请人填报家庭情况是否属实。社区工作人员和调查员签署入户调查意见。
六、公示。经审核的保障对象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和社区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
七、资格确认。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报资料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经内部审批通过,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八、轮候。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自动进入轮候,等待实物配租。
九、配租。通过摇号、抽签对轮候对象进行实物配租。
十、登记存档。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一)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一、申请对象家庭户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三、申请家庭至少一人以上在东城区就业且劳动关系稳定(交纳社保3年以上);
四、申请家庭在东城区(园林、泰丰、潜江经济开发区)无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条件(二)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一、申请家庭户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东城区(园林、泰丰、潜江经济开发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其他成员户口取得城镇居民户口至少满1年。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我市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准确有效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由单位、社区分别出具,工资收入证明需提供工资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字,低保证明需民政部门出具)。
四、住房情况证明(由单位、社区和住房档案部门分别出具)。
五、社保交纳情况(由人社部门出具)。
六、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资料问题解答
问题一如何认定家庭人口。(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3)户口在本市但不在本市工作或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4)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5)父母(岳父母)与成年已婚子女同住的,不混合计算家庭人口数,但丧偶父母可以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计入保障人口数;(6)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问题二如何认定家庭住房面积。(1)住房状况由单位出具,社区认定盖章,房屋信息中心核实。(2)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问题三如何认定家庭收入的标准。(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区加盖章;(2)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凭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数额为准;(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其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后,社区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认定和对外公示确认的数据为准;(4)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无须出具低收入证明。
问题四如何认定社会保障信息。(1)社会保障信息主要指居民个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信息,其信息以人社局出具的年度缴费信息单加盖公章确认;(2)社保交纳年限要求以申请人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缴足36个月;(3)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的单位,以医保等其他保险依据为准。
办事指南:
办公地点:潜江市东风路39号(老房产公司院内一楼)
办理科室:潜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分局信息科
咨询电话:13886974363
来源:潜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