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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法

2015-03-25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提出议案,建议“建立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法”,要从立法动因、如何立法等方面来论证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法的必要性。长江经济带建设是国家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战略,它的推动是一个系统工程,战略定位是聚焦黄金水道功能的提升来规划和发展。长江沿岸产业布局、转型升级,也包括上游、中游产业的转接,干道和直流的拓展,输运的拓展,港口的布局,这些都跟长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息息相关,两者互为因果关系。

  陈晶莹代表认为,如果水资源生态包括水质、水量和水生态,目前我们在长江沿岸、沿江的问题就不容乐观。工农业、城镇生活排污高,沿岸工业布局、水利工程开发存在很大问题。三峡水库现在看上去蓄水是可以的,但南水北调的中线工程一旦竣工,只能依靠汉江之水,而汉江之水也是来源于三峡水库,一旦调水就会影响到下游用水,包括上海。缺水风险非常大。航运排污问题最重要的是缺少沿岸的综合管理、协调的主题和体制机制,所以要立法。

  另外,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意见对长江沿岸、协调、统筹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因为相关法律有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两者之间有冲突,可操作性有限,没能确定长江沿岸开发规划和防治规定,无序开发会导致后续发展受阻碍。

  关于立法的内容,陈晶莹建议包括主旨、基本原则,尤其要包括沿岸规划、防治之间的原则,要设置相应的责任主体,水质水量水资源生态的保护条款,最重要的是要包括监管执行条款,责任和惩戒的条款。(吉吉)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