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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巡查情况通报

2010-10-1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2010]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目标,2010年8月15日至31日,我厅组织了四个巡查组,分别对武汉、黄石、黄冈、鄂州、咸宁、天门、襄樊、十堰、荆门、随州、仙桃、潜江、荆州、宜昌、孝感共15个市及11个县(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巡查。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巡查组认真听取了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等方面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十一五”目标完成情况的汇报,抽查了在建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检查的情况进行了充分交流,对各地的工作成绩予以了肯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对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建议。本次巡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120项,总建筑面积225.92万m2,其中公共建筑58项,居住建筑62项(含保障性住房9项)。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8起,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已责成相关单位整改;下发《执法建议书》6份,已责成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和“十一五”目标进展顺利。15个受检市城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100%,水泥散装率达到50.36%,列入今年工作目标的27个县级城市城区“禁实”达标工作按计划推进,已有18个县通过了初步验收。
    二、主要经验与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目标责任
    各地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建筑节能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十一五”目标与年度计划紧密结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并通过目标责任考核,落实问责机制,促进了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宜昌市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市政府在年初与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宜昌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目标责任书》,市节能办与各县(市、区)建设局、节能办签订了《2010年度宜昌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了年初明确目标责任、年中督导工作进度、年底实施检查考核的工作机制。仙桃市落实责任追究机制,针对2009年相对被动的工作局面,果断调整了责任人员,并与接任者签订目标责任状,增强相关负责人及工作队伍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今年以来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二)完善监管体系,保障新建建筑实施节能标准
    各地将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对立项审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障了节能标准的实施。随州市住建委制订《随州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市墙革节能办、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武汉市城建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立项审批有市发改委 制定的《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划审查有市规划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节能专项审查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0]68号),房屋销售环节市房管局在销售合同、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增加载明“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具体内容。襄樊市狠抓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采取不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节能施工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项目严格依法处罚,今年以来下发整改通知书22份,立案处罚二起。荆州、咸宁等市以建筑市场准入为抓手,全面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备案管理制度,及时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企业和产品,接受社会监督,限制未经备案的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宜昌、十堰等市联合市质量监督局、市工商局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专项检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出厂质量,消除材料质量隐患。襄樊、宜昌等市加大投入,配备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满足了本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节能工程的常规检测要求。襄樊市创新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方法,除在施工现场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外,还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在襄樊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
    (三)组织节能工程示范,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建筑发展
    各地积极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武汉市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已确定第一批示范项目36个,总建筑面积445万m2;武汉火车站装机容量2.2MW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已进行系统调试,并成功并网发电;博览中心展馆1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光电示范项目,进入建设阶段。钟祥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在新农村居住小区、农村中小学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已完成太阳能光热应用建筑面积达5.74万m2。天门市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已累计应用建筑面积达57万m2。黄石市黄金山科技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展顺利。武汉市将开展绿色建筑试点示范纳入各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已经确定海山金谷、湖北图书馆、国际博览中心会议中心等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15个。
    (四)开展建筑节能运行监管,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各地加快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武汉市开展了30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已有青山区政府大楼等6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纳入全市节能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已经启动市政府参事室、市外侨办公楼、市委办公楼的节能改造。天门市住建委与市行管局联合开展能耗统计,并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计生委四栋办公楼的改扩建中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宜昌市已经完成市中心医院、市财政局、市桃花岭饭店3栋建筑能源审计报告。各地积极组织开展酒店、商场、医院及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夏季空调使用情况检查,武汉市抽查了55栋,荆州市抽查了20栋,仙桃市抽查了17栋,荆州市通过新闻媒体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大力发展新型墙材,巩固扩大“禁实”成果
    各地积极扶持新型墙材发展,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襄樊市加快新型墙材发展速度,已经形成三大系列十七个品种的产品体系,年生产能力达到20亿标砖。黄石市大力发展满足墙体自保温体系要求的高性能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已建成年产30万m3的现代化生产线,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荆门市积极培育骨干企业,支持荆门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做大做强,在原年产20万m3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基础上扩建改造,将形成年产60万m3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荆州市严格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与低档产品。
    各市、州在城区“禁实”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粘土砖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力度,巩固和扩大“禁实”成果。武汉市去年对远城区的70家粘土砖企业实行了关停,今年确定了实现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的工作目标,任务较重的黄陂区、蔡甸区政府与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多次进行研究,分别对辖区内的12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工作制订了实施方案,具体工作正在按计划稳步推进。仙桃市政府出台了《仙桃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仙政办发[2010]69号),把关停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工作内容,今年已经关停2家,减少生产能力3000万标砖,计划年底前再关闭5家,“禁实”工作已开始向乡镇延伸。襄樊市政府召开会议,要求今年底前关闭全市及所辖县(市)145家粘土砖生产企业。
    各地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使用与返退管理,提高基金征收率。武汉、随州等市制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增强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十堰市坚持基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和审批“一支笔”制度,杜绝减免和漏收,1-7月份墙革基金征收额同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征收率进一步提高。
    (六)全面推广散装水泥,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宜昌市把“禁现”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宜昌、十堰、咸宁、潜江、仙桃等市加强重点工程及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今年以来,散装水泥供应量同比增长超过80%。28个县(市)政府出台了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发布了城区“禁现”通告,完成了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站工作,开始实行城区新开工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武汉、黄石、荆门、十堰、襄樊等市制定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规定,其中武汉、十堰已建成预拌砂浆生产线,已在部分工程中使用,并开始在部分城区进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试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县(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待加强。检查发现县(市)与设区市相比,建筑节能工作存在明显差距,表现为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建筑节能重视不够,工作起步晚,推进严重滞后;组织机构与目标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有关参建主体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一些在建工程节能施工打折扣,甚至取消节能措施。
    (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存在薄弱环节。部分设计单位节能设计脱离实际,节能方案不合理,设计文件编制不规范;节能计算书与设计文件的节能措施、技术参数不一致,计算不准确,甚至为通过审查弄虚作假。有的设计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对图纸中存在设计说明不详、设计文件和计算书不一致等问题,未提出审查意见。施工、监理单位节能施工与管理水平不高,节能施工方案、监理细则套用范本,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施工记录、监理签认存在与施工进度不同步以及错、漏等现象;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详实,缺少照片和影像资料;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场把关不严,见证取样少于相关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方案,降低节能标准或取消节能内容的行为;对与主体设计不同步的暖通系统设备、幕墙工程等二次设计和施工不明示建筑节能要求和内容,不按规定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内容不完整,缺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内容。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打折扣。
    (三)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与节能改造进展缓慢。既有建筑运行监管与节能改造权属关系复杂,牵涉面广,所需资金巨大,除武汉市等少数城市己建成监管平台和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以外,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启动。
    (四)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和政府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地对示范项目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地方没有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部分地方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只申报不跟踪甚至放弃管理。示范项目大多缺少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经济政策支持,一些国家级项目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影响项目实施与落实。
    (五)关闭粘土砖厂面临较多困难。关闭粘土砖厂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工作阻力大;关闭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过程复杂,一些地方缺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关闭进展缓慢;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强制关闭,缺少相应的经济配套政策,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六)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和县级城市“禁现”管理需要加大力度。一些县(市)没有设立散装水泥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目标责任不明确、宣传工作滞后,投入不足,网点设施和物流设备不配套,工作进展慢;县(市)城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建筑市场应用的监管措施不完善,使用率较低。
    四、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责任和“十一五”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推广的巡查和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所属县(市)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与评价。针对工作进展较慢、完成工作目标有困难的县(市)组织开展重点督察和指导,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年建筑节能任务和“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
    (二)加强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要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筑能效标识等建筑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增强遵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提高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与规范。一是加强规划阶段的节能审查,落实项目规划节能控制指标;二是提高节能设计水平,选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节能方案,规范编制节能设计文件与计算书,落实用能系统节能设计与监测控制措施;三是严格进行施工图审查,杜绝违法违规的设计行为和不切实际的节能措施;四是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目标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内容完整、方法可行、措施可靠、有针对性的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节能施工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材料进场复检以及隐蔽工程的验收与记录;五是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管理,落实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的要求。
    (四)切实加强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省厅新修订的《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鄂建设规[2009]7号),明确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跟踪检查,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已完工的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及时申请能效检测和验收。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农村地区示范要切实加强国家补助资金管理,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济激励政策,并认真落实,确保示范任务按期完成。
    (五)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运行监管与节能改造。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加快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认真实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制度。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激励措施,逐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推动两方面共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机制,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体系,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六)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各地要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省厅制定目录、各地实行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制度。要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在材料进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核验《推广证书》和《备案证书》,限制未经备案的产品用于建设工程。要抓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及墙体自保温体系推广工作。要按照墙体自保温体系技术条件、标准图集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开展墙体自保温体系的技术质量认定、备案和应用指导,保证墙体自保温工程质量。
    (七)抓好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查处工作。对这次巡查发现的问题,尤其是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整改,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对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主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格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各地要将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节能巡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附件: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节能巡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项目清单及其整改情况.doc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筑节能 工作 巡查 通报
抄送:厅设科处、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墙革节能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