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解读
本网讯 近年来,宜昌市燃气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燃气管网长度3474公里,服务用户52万余户。2017年,天然气供气量33581万立方米,液化气供气量13611吨,已形成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燃气市场格局。燃气事业的发展为优化全市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燃气安全和服务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燃气管理中一些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监管和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二是燃气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三是燃气经营服务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经营责任不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较突出;四是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管理不够明确具体,存在不少隐患,对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监管有待加强。
为规范燃气企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全市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出台《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同时《办法》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管理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管理活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一直以来,城区各区和部分县市都没有明确燃气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燃气监管和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办法》明确住建部门为本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实行燃气分级管理体制。要求各县(市)、区应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立本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业务上受市燃气主管部门指导,形成协调统一的燃气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宜昌市城区由市住建委所属节水和燃气监督服务中心承担管道燃气和高新区燃气的日常管理工作;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除管道燃气以外的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及夷陵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日常管理工作;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住建委监管。
《办法》明确了燃气规划的编制要求并加强了对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了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等有关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等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区域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受燃气主管部门监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违规施工导致的燃气安全事故频发,《办法》针对燃气设施保护措施进行了规定。提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危及燃气设施和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应当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要求相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巡查维护。
《办法》进一步完善和确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明确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一般程序及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细化了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瓶装气、汽车加气经营者)禁止性规范和特殊义务性规范及燃气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等。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规定将进一步引导燃气企业改进服务理念、规范服务行为。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燃气器具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上岗。从法制的高度杜绝以往因无资质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安装或维修不当造成的户内燃气安全事故;同时为加强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监管,《办法》要求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置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提供售后服务。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公众的用气权益,《办法》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经营服务质量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予以答复或处理。
同时,《办法》也对用户安全用气提出了要求:一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规定;二是明确管道燃气用户拆除和改装燃气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建、发改、国土、规划、城管、质监、安监、工商、消防、交通、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燃气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燃气的重大问题,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