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转发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9]10号

2009-02-1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林业局:
    现将民政部等八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联系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的大事。国务院、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公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利益驱动的影响,部分地方出现了一些非法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违规经营等问题。
    清理整顿工作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协调机构,对非法公墓、公益性公墓的违规经营、合法公墓的违规销售和大墓、豪华墓等问题,依照八部委文件,研究具体的措施,清理整顿,并妥善解决善后问题;对于合法公墓中的大墓问题,按省民政厅《关于严格控制墓位占地面积、坚决制止大墓的通知》(鄂民政函〔2008〕146号)精神处理。
    希望各地抓好生态公墓建设,倡导骨灰安葬方式的多样化。大力推行树葬、草坪葬、骨灰寄存和不留坟包、不立竖碑的生态葬法,推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请各市、州、直管市民政局将清理整顿情况于7月底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doc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林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民政  公墓建设管理  通知
抄送: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9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