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建文[2013]3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方便市场主体,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其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二、上述变更事项按《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2]94号)要求实施网上审批。建筑业企业应按《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鄂建[2008]126号)相关规定,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提交上述变更申请资料,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上述变更申请资料原件。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上述变更手续时,在核验企业提供的网上申请资料与其书面资料一致且符合相关规定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予以办理。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原件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纸质文件由核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三、省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工商注册在直管市、林区的企业,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其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实行网上审批,由省厅办理。
四、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实施。
五、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资质审批工作管理制度,严格资质审批标准,确保行政审批工作有序开展。省厅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地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7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