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公交客运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鄂建文[2009]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武汉市交委,有关城市交通局:
今年以来,我省交通客运事故频发,损失惨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城市公交虽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也发生了公交车对撞事故,特别是个别驾驶员抢站拉客的事故苗头不断,作风恶劣,存在不少安全隐患。为加强监管,确保我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对行车安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迅速采取措施,对本地区城市公交客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周密部署,落实检查、指导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良好。
二、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迅速组织人员对公交运营状况和安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运营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整改,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上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安全管理与驾驶员、安全员、车队分管理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绩效挂钩,制定安全指标考核制度,实行层层考核。
三、强化安全行车教育。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对公交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教育驾驶员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按规定车速行驶,不得超速;按序进站停车,进站要减速,不得争抢站台车位,争客抢客;不得滞留站台揽客;不得疲劳驾驶,自觉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车,杜绝开霸王车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发生,切实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要严格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准入、运营和清出制度,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运营秩序。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辖区内的公交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对管理机制、管理人员、运营车辆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对于以各种形式挂靠、转包的,责令限期改变经营管理模式。逾期不改的,坚决清出客运市场。对违规经营,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内容,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责令其退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
二00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