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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函[2009]94号

2009-04-2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武汉市建委: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质电【2009】7号明电要求,省厅自4月25日起,组织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现将《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城建处、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4月23日印发

《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组织开展项目自查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落实,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隐患,健全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二、检查对象
    武汉市建委,以及武汉市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武汉市建委对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的制定和宣贯情况;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六)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七)安全评估、监控量测工作开展情况;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制订、论证和执行情况;
   (九)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特别是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安排
   (一) 企业自查及整改阶段(4月25-4月30日)
    由在建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牵头,组建由工程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对工程进行全方位自查,进一步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名录,对照制定整改措施、监控措施和预防及应急预案,并逐一落实到位。确属短期内无法全部整改的隐患,必须制订替代的专项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后实施;隐患可能反复出现的,必须制订和落实长期监控方案。项目自查和整改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形成自查及整改报告交武汉市建委。
   (二)武汉市检查和整改阶段(5月1日-5月10日)
    武汉市建委按照检查内容,对在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进行全数检查督导,核实项目自查及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检查各项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再次检查。形成检查整改报告报我厅。
   (三)省厅督查阶段(5月11日-5月14日)
    我厅将组织督查组,对武汉市建委的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抽查2个施工现场。
   (四)住房及城乡建设部督查阶段
    具体时间及督查事项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抓紧做好工作部署,加强指导督促,确保检查工作进度和效果。要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自查整改方案,细化检查内容,合理安排安全检查和正常施工,切实保证自查、检查所需人员和时间。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实施专人跟踪督办。
   (二)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工程项目的管理,完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形成施工现场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协作制度。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员,扎实开展施工现场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遵章守纪、自保自救、发现和处置隐患的能力。要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技术流程,坚决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
   (三)做好迎检工作。要认真开展检查整改工作,按照检查内容形成检查整改报告,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做好相关技术、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保持与工程建设同步,做好迎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