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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下半年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情况通报

2010-10-2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0]1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9月14日起,我厅对十堰、随州、荆州、仙桃等4市及其下辖的丹江口、郧西、广水、石首、监利等5县(市)的建筑施工安全情况进行巡查。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随机抽查了17个项目35栋建筑,总建筑面积达53万m2。重点检查了施工现场的专项方案制定及实施、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脚手架及高大模板的设计和搭设、施工用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总体上看,被查地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所增强,安全监管手续基本齐全,安全管理硬件设施的投入明显加大,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但在规范实施安全管理和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上还存在差距,也反映出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尚有疏漏。对各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均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各方进行了及时反馈,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4份,处罚建议书1份,督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8份(省厅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和处罚建议书附后)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项目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全监理尚未发挥应有作用
    首先是监理工程师履责情况较差。部分项目总监长期不到工地,对施工单位安全方案的编制流程和内容的审查大都流于形式,对一些明显的技术错误和不符合审批流程的情况视而不见。如:经总监审批签字的专项方案上无编制单位、无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编制依据是过时的JGJ46-88标准,悬挑脚手架没有规定悬挑型钢型号等。在十堰还发现方案中塔吊型号与现场不一致,方案设计为落地脚手架实际为悬挑脚手架等情况。监理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下整改通知,听之任之,或下通知后不严格复查,检查中没有看到一份监理单位就施工项目存在安全违规行为向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
    其次是一些监理人员缺乏应有的技术能力。监理人员依然偏重于质量管理,对安全管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手段,对相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不够,日常监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发现不了问题更解决不了问题的现象。如:重庆渝建公司承建的十堰九龙阳光城物料提升机脚手架超过50m,未进行方案论证;随州沿河公司承建的国际商务广场B1楼脚手架严重缺乏小横杆;监利县职教中心实训大楼还在使用已淘汰的物料提升机等问题,监理单位均未能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纠正。
    2、安全专项方案脱离实际
    一是专项方案未根据实际编制。检查中发现,十堰、随州、荆州、仙桃的市管项目中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千篇一律的现象严重,各项参数的设定全部照搬标准,未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的措施,现场实际施工状况往往与专项方案的规定大相径庭,专项方案没有发挥应有的指导施工的作用。
    二是专项方案中相关计算走过场。尤其是在县(市区)管项目中,情况尤为明显。如施工用电方案普遍未进行用电量计算和负荷平衡,模板支撑方案未进行稳定性计算,钢管扣件力学性能指标高估,力学模型分析错误等。
    三是专项方案未得到有效落实和坚持。特别是模板支撑体系中立杆的基座设置、纵横杆连接大多数没有按照专项方案要求施工,施工人员擅自改动方案的情况比较普遍,随意拆除脚手架小横杆和连墙件,随意拆除电梯、楼梯防护栏杆和防护门,配电箱内随意增设线路,随意开设施工通道等情况较多。
    3、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缺乏严格管理
    其一是起重设备的使用登记制度执行不严,塔吊、人货电梯存在先使用后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物料提升机械存在没有办理使用登记的现象。
    其二是起重设备上的安全装置缺失、毁损严重,物料提升机械的电气联锁装置、上下限位装置缺失较多,安全防坠装置缺乏保养,个别机械防坠装置失效。
    其三是设备使用管理存在漏洞,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自行检查记录、维修保养等记录不全、过于简单或不真实。另外,总承包单位往往将设备管理分包给专业租赁公司后,只顾满负荷使用设备,而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长期不闻不问,设备隐患难以及时发现和整治。
    4、施工人员缺乏有序管理
    一是施工现场合格的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十堰、随州、荆州等市的施工现场,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种类不足、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的现象;部分建筑施工项目没有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员;部分施工现场安全员由其他岗位上的人员兼任,不是专职安全员。
    二是劳务人员管理比较混乱。从施工现场检查了解的情况看,劳务人员流动十分随意,作业人员与项目签订的安全协议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加上目前劳动力需求量大,一些项目降低标准使用农民工,违章作业的较多,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难以达到要求,违章作业的现象常见。
    (二)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督执法不够严格
    十堰、随州、荆州、仙桃等地近期连续发生事故,当地已对在建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但此次巡查仍发现一些施工现场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事故企业的项目,经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仍达不到规范要求,表明各地的检查效能还需进一步提高。检查发现,不少项目的隐患已被当地监管部门反复要求整改,但仍迟迟没能彻底解决,各地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没能及时处罚,或降低标准处罚,削弱了监督执法的威慑力。
    2、层级监管和层级指导不够得力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监管和指导力度不够,对县(市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文件要求多、检查督促少,蜻蜓点水多、具体指导少,检查现场多、实施处罚少,指出问题多、协助解决少,市与县(市区)的安全管理缺乏统筹和协调。对新技术、新标准的推行多局限于市城区,缺少对县(市区)的有效的技术指导,县(市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较慢。荆州市与其所辖县(市区)之间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
    3、专业队伍培育不满足市场需求
    检查发现,各地采取多种措施不断促进建筑施工专业队伍的发展,设备租赁、建筑周转架料租赁市场已初具规模,但却忽视了脚手架、起重设备安拆等专业队伍的培养,同时对租赁公司的安全生产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等缺少监管。另外,各地对安全监管人员和建筑从业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系统的、对口的专业培训,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急需提高。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要切实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发【2010】5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要摒弃单纯以事故指标作为安全管理考核指标的狭隘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多指标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不断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技术更新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化对施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监管力度,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安全生产管理的督促和指导力度,因地制宜地制订地方安全管理的有关办法和措施,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彻底根治地区性的安全生产痼疾,逐步缩小地区安全生产水平差异,真正发挥层级监督管理作用。
    (二)要着力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要合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把严厉打击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下、拖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和有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凸显监督执法的威慑力。要加大对监理单位安全履责行为的监管,对履责差、水平低、管理弱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上给予严厉处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研究制定监理人员安全技能考试合格上岗制度。
    (三)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要按照省厅的《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针对我省目前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把提高专项方案的编制水准、强化建筑起重设备管理、推行新技术新工艺等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抓实。
    (四) 要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各地要分层次分对象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人员素质。首先是要抓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要不断充实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并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能力,确保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其次是要抓好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要督促企业不断强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技能,严防较大、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1、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doc
      2、下达的执法建议书.doc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