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管”法:依法管理城市的有益探索
城市管理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武汉市城管局2月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自3月1日起,中国内地首部“大城管”法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将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2月18日,人民网)
所谓“大城管”,就是要打破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将城管、城建、公安、工商、园林、水务等20多个部门统一纳为城市综合管理的主体。所谓“大城管”法,就是对各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法律上的区分和界定,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共同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笔者认为,武汉市颁布“大城管”法规的创新举措,有助于解决目前城市管理中的诸多问题,是一项有益的探索。
“大城管”法的首要作用在于规范权力的运行。随着社会发展的深刻转型,城市管理的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的事情也越来越多。同时,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使得职能部门分工越来越细。于是,同一事件往往牵扯多个部门,职责交叉导致“踢皮球”、“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一些部门在城市管理过程中“钓鱼执法”或者暴力执法,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杜绝这些现象,不能仅仅依靠各部门自身的觉悟,而必须从法律上予以保障。
“大城管”法的意义还在于,对城市管理的“顽疾”进行了细节化的规范。比如,对渣土车管理、油烟扰民、噪声污染、雾霾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细节问题,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降低了取证难度,并明确了责任部门、处理方式及罚款额度。一方面让治理此类“顽疾”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调动起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被处罚者对处理方式和罚款额度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对处罚更容易心服口服,这就避免了矛盾冲突,也有助于扭转城市管理工作“出力不讨好”的局面。
当然,“大城管”法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的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同时,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各种难解的矛盾,比如,小商贩的生存权与维护市容市貌之间的矛盾。对于这种敏感问题,有关部门在探索管理创新的同时,也该多多征求民意。“城市管理”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市民。只有将法治和民主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服务水平,达到更好的管理效果。(来源:襄阳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