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4〕8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住建部决定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就做好承接工作,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住建部的《决定》和《通知》,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举措,也是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工作。我厅将通过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资质审批,确保工作衔接和平稳过渡。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完善审批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维护和规范好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
二、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1、严格资质条件。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办理,不得自定标准或变相降低标准。
2、严格人员注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重要条件,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的规定审查注册材料,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达不到要求的资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3、严格报告质量。建立规范、科学的评审制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申请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将由省厅组织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4、严格业绩认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业绩认定,在全省和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后,以全省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其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在以上两个信用档案建设未完成启用之前,仍执行现行办法。
5、严格行为监管。资质核准应与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估价师日常行为监管相结合,对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的,或企业与执业人员信用记录不良的,在其资质核准中应严格审查。
6、严格审批程序。凡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材料。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厅审批办受理后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准予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和《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要求,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和省住建厅厅行政审批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强化监管,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1、强化审批事后管理。各地主管部门要切加强动态监管,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及执业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有投诉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重点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机构责令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予以降级或撤回资质。
2、规范异地执业管理。各地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有序、协作共赢的市场环境,不得利用资质核准管理、设定限制性条件、强制备案等手段阻碍或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对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进入本地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估价程序和标准执业、房地产估价报告未留存、估价报告质量不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来我省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到省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机构备案。
3、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执业程序、执业标准、执业质量、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方面与该房地产估价机构相一致,不得降低执业标准和服务水平。
4、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业行为,不断提升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机构资质核准和人员资格核定的重要依据。
厅审批办电话:027-68873498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对各地资质核准中初审情况、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行为。在实行资质审批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反映。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