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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2008-05-13 14:46:13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自20086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同时,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办法》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法》规定,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以及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