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记者昨日从荆门市房管局获悉,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荆门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31日出台,该市中心城区(包括东宝区、掇刀区、荆门高新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而政府将收取其业主获利部分的一半。
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经适房满5年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前提是,必须按照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和经济适用房购买价格差价缴纳一定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对于已购买入住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的经适房的居民来说,经适房只是有限产权,已购经适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不满5年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因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退出的,政府按照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按每年2.5%确定。计算公式为:经适房回购价格=经适房购买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5%+购买年度至回购年度的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涨幅]。
对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要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的,产权人须按照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和经适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申请上市交易或者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核定价格为准,具体数据由市地税部门负责提供。(刘阳刚、袁凯)
来源:荆门日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