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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的通知

2010-05-2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0]99号

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建筑节能任务的通知》(建科[2010]73号)精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全年建筑节能任务,全面实现全省“十一五”建筑节能目标。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得到全面落实。各地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住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销售许可等关键环节,凡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竣工验收,不得销售,不得投入使用;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重点抓好《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严格节能设计变更管理,加大检查和巡查力度,认真落实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建筑节能社会监督;三是抓好薄弱环节,重点强化对小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督查;四是严格执法,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或降低节能标准甚至取消节能工程的,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严肃查处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二、认真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7、8月份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抽取一定数量的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对空调温度设置及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温度检查结果,建立资料档案备查。各地检查的数量,武汉市不少于50栋,其他地级市不少于20栋、省直管市不少于15栋、县级市(县城)和神农架林区不少于10栋,各地的检查结果应通过当地的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布,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的监督管理,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进行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监理单位必须对空调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实施专项监理,提出专项监理意见。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空调系统运行的监管,确保正常运行,建立运行监测记录。
    三、积极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并根据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领导小组印发的《2010年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意见》,组织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今年,武汉市不少于20栋,其他地级市不少于2栋,恩施州和省直管市不少于1栋。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建函[2009]320号)要求,认真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在6月底前将2009年度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情况报送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四、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一周年为契机,在6月份集中开展“湖北省建筑节能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和印发宣传单、现场答疑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掀起一次建筑节能宣传的新高潮,进一步强化全社会建筑节能意识,提高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开展建筑节能改造的自觉性。宣传活动中要将绿色建筑、建筑能效标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作为宣传的必要内容。要加强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管理,重点是根据具体实践,认真研究和分析建筑工程节能技术应用后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并积极宣传,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社会效应。各地要及时对本地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以信息专报形式上报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责任和“十一五”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各市、州、直管市要在6月底前组织开展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在建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依法严肃查处,各地的自查情况报告应于7月15日前报送省厅。省厅于7月份配合省人大开展《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9月份针对工作进展较慢、完成工作目标有困难的市州县组织开展重点督察。今年四季度省厅将组织开展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年度工作任务及“十一五”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全面考核。凡新建建筑节能执行比例低于95%的,省厅将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约谈问责。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住建部、本厅设科处、省建管局、省墙革节能办、省质安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