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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07-1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7〕25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纪委统一部署,今年4月,我厅印发了《2017年省住建厅开展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总体方案》(鄂建〔2017〕4号),并召开专题会议,对在全省住建系统组织开展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住建行业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基层工程项目建设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等三个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从目前工作推进情况看,大多数地方和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完成了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但仍有部分地方和单位缺乏正确认识,动员部署不够到位,主体责任没有压紧压实,问题排查不够全面深入,自查自纠流于形式,有的缺乏揭短亮丑的勇气,以“零报告”一交了之,严重影响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整体进程和工作实效。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压实各方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全省住建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扎实推动,狠抓落实。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专项治理工作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要坚持直面问题、勇于揭短亮丑,对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作风建设突出问题来一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提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加快推进住建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作风保障。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抓好自查自纠。要强化“发现不了问题就是问题”的观念,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尤其是尚未完成自查自纠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总体方案》和分项子方案的要求,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互相帮、集体议等方式,全面深入排查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条逐项抓好整改落实。自查自纠要做到见人见事,既查个人问题,也查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既查基层的问题,又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问题。对已经完成自查自纠特别是“零报告”的地方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看有关问题是否找准、找全、找彻底,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到位,长效机制是否建立等。7月底前,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将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含问题清单及相关报表)及“回头看”的情况,及时报送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视报送情况予以全省通报。
  三、突出薄弱环节,认真开展重点检查。各地住建系统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工作专班或检查组,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本级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掌握的突出问题整改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按一定比例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对象要重点放在作风问题易发多发单位、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自查自纠“零报告”单位等。尤其是对未开展自查自纠和“零报告”单位,若在重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重严肃处理。8月25日前,请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开展重点检查情况(含被检单位名单)及时报送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将根据各地重点检查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各工作专班于8月下旬左右开展重点检查。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宣传报道正反典型等,省厅决定建立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联络员制度。请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省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工作专班的工作对接,并于7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栗圻文(机关纪委)、电话:027-68873726,传真:027-68873046。

  附件:1、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及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基层工程项目建设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自查统计表
        3、基层工程项目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总表
        4、2017年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5、专项治理联络员名单回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附件下载:鄂建办〔2017〕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