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建办[2014]30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以下简称《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切实抓好《规定》和《规程》的贯彻落实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和《规程》,切实做好培训、宣贯工作,把文件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加强和完善监督机构建设
要进一步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经费保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凡不具备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条件要求的,不得从事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委托培养、函授教学、专业人才引进等方式,全面提高一线安全监管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术素质。
三、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定》和《规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并按照住建部《规定》和《规程》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和工作规程,尽职尽责。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程序流程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经发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处罚。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pdf
2014年11月24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