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调整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松滋市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会上获悉,该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是因松滋市城市总规划修编后,对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的适度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此次意见又被称为”双十条“,适用于松滋城乡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松滋市委副书记朱红平指出,加强个人建房管理是城市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做大做优中心城区的硬性要求,是建设美丽家园的现实需要。在现实背景下,“双十条”的出台具有普遍的约束性、严格的政策性、明确的操作性。朱红平强调,全市上下要坚决抓好“双十条”的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发动,形成常态化,通过各种形势的宣传,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把维护和落实规划变为全民参与的自觉行为;要严格管控标准,修编村庄规划,节约集约用地,严禁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用地,或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要形成管控合力,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做到步调一致、标准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要强化违法问责,建立严格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推动全市个人建房管理工作扎实、规范、有序发展,坚决把“双十条”落实到位、一抓到底,把全市城乡规划建设提升到新水平。(严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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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
松政发〔2015〕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管理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乡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个人住宅的,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相关要求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个人住宅危房鉴定由松滋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三)因“村改居”致使村民身份转变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原村(居)旧址居住,其现居住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规划的,经村、镇两级书面证明后,本人可持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危房改建。
(四)中心城区内已取得合法土地权属但未建设的插花地块不准建设。上述土地权属人在经村(居)、镇、房屋管理部门证明无居住房屋的,对其土地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1.采取以地还地方式在中心城区“一户一基”住宅小区(西流村内)置换宅基地一宗,并对原有宅基地、置换宅基地进行分别评估、综合算账。
2.对地块依法进行评估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并予以货币补偿。
3.不愿置换宅基地和货币补偿的,可按照我市“双征”政策在就近安置小区以综合成本价购置一套住房,所购住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其土地不再给予其它补偿。
(五)中心城区下列情形不准原址改建:1.禁建区内的D级危房;
2.未取得房屋安全D级危房证明的;3.不符合现行规划的D级危房;
4.因历史原因(“村改居”除外)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D级危房。
此类土地、房屋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全市中心城区“双征”政策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及安置。市房管局负责房屋评估征收,市国土局负责拟定“双征”方案,市“双征”办负责双征方案批复,市金投公司负责落实安置房。市财政局负责在市土地收储中心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上一类及此类土地和房屋的征收。
(六)共用宗地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以及企业改制中通过资产处置取得的仓库、商铺门面和其它非住宅用途的建(构)筑物,均不得以房屋属D级危房为由申请危房改建。上述房屋在鉴定为D级危房后,应按规定自行进行整体拆除,属“房改房”和商品住宅的,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进行处理。
(七)个人维修住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增加建筑高度,仅限于墙面刷新和屋面检修。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市城管局负责对房屋维修过程进行监管。个人住宅原有合法附属房屋倒塌后确需改建的,只能原址改建。原有合法附属房屋面积大于40㎡的,改建时只能建设不超过40㎡的平房。
(八)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分家户的名义划拨宅基地;出租、出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已经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的,不准申请使用宅基地。
(九)市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性质的宅基地不得私自赠与或转让;对私自赠与或转让的集体土地性质宅基地,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手续。
(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放验线和竣工核实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城管局规划管理监察大队、建设项目所在村(居)相关负责人参加。
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十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要取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二)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村村民;
2.本人只有一宗宅基地;
3.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且公示无异议。
(十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房屋,其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为:占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占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建筑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00㎡。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1.未满18周岁的农村村民以及农村独生子女;
2.农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农业性质外来人口空挂落户的。
(十五)农村村民婚前男女双方均有宅基地的,婚后应退还非经常住地的农村宅基地。
(十六)农村宅基地禁止出租、出售;禁止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十七)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
(十八)农村村民现有住房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原址改建、扩建。农村村民新建住宅选址靠近公路干线、水库、河(渠)道的,必须征得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同意。
(十九)严禁在乡镇规划区范围以外,以农村新社区的名义建设各种类型的集资房、小产权房。
(二十)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非中心城区的个人住宅建设监管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乡镇长一支笔审批。
2015年7月24日
来源:荆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