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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部长畅谈建设工作

2007-12-18 09:21:04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近日,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一行到湖北省建设厅视察和指导工作,期间与厅干部职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展开了座谈。汪光焘部长对这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解读,充分体现了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城乡规划法精神。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开发

汪部长强调,解决住房保障要注意三个“必须”:必须把房地产与住房又分又合地结合起来,必须把低收入群众当重点,必须把市场秩序规范当重点。

汪部长说,在刚刚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最大的特点是把房市与股市、住房与民生结合起来。房市股市是资产型价格,属于金融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问题。住房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的老百姓,属于民生问题。现阶段工作重点是住房,要放到全局高度予以重视。

对于如何切实解决住房问题,汪部长传达了中央的有关精神,下一阶段在继续抓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大力发展普通商品房、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需求之外,建设部明年将施行以下举措:加快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管理,积极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

汪部长透露,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的支持和调整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地方政府要增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投入,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加大限价房的供应规模,改革完善公积金制度,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困难;要努力改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健全税收、土地、信贷,运用税收手段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规划法》实施:先规划,后建设

“先规划,后建设。”汪部长在谈到新出台的《规划法》时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第四条,即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汪部长强调,没有规划不准建设。建设厅对不编制规划的要处理,编了规划不执行也要处理,执行错了还要处理。

汪部长指出,规划法的意义在于,以前城市规划把重点放在城市,村庄规划重点放在农村,现在把全国城镇体系都纳入法定规划中,并把乡规划、村规划区别开来,前者是村庄布局规划,后者是建设管理的规划。同时,新规划法提升了规划的位置,确立了以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为主体。

汪部长还特别强调了《规划法》的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对职责的界定很清楚,城市体系规划、城镇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的内容,每一条都规定了而且是法定的。因此,不编规划要处理,不执行规划也要处理。突出了规划职能和部门的法定性和规划法的权威性。

《规划法》对省建设厅的职责作了很明确的规定,规划监督员制度,规划效能监察制度等都是典型代表。建设厅的职责在规划法里面要求强度很高。监督执行与决策相协调相制约,有规划才有建设,要加强监管力度,省级建设部门要切实担起监管责任。因此汪部长特别指出,建设系统要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领会吃透其精神实质。

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问题

在谈到新农村建设时,汪部长要求,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他说,湖北开展的“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很具代表性,要切实抓好。同时,还要继续抓好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既得利益和合法权益,要把农民进城权益保护当重点。他还说,新农村的管理体制要重视县这一级,县一级管理要加强。

关于城镇化问题,汪部长认为要处理好三种关系:长远与近期的关系,各级政府的事权关系,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他还特别提到“两轮驱动”问题。他说,现代化的两个轮子就是中国特色的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两个轮子的驱动,是解决城乡二元化结构矛盾的关键。他认为,城市有反哺农村的作用、带动农村的作用,不能撇开农村谈城市,不仅仅是城市带领农村跑,而是城市农村齐头并进发展、互相促进。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节能减排

汪部长认为,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最根本的目标是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关键是政府职能的发挥:一是完善和健全资源的共建共享,达到最大限度的充分利用;第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第三,政府要运用行政、经济资源等控制手段,规范市场秩序,确保监管机制的建立。

汪部长强调,节能减排推进三件事:城市污水、建筑节能、垃圾处理。主要通过法律保证,政策机制和市场作用三种手段调控。作为政府,一是制定政策;二是加强政府调控,保证实施;三是后续的管理机制要跟上;四是政府的控制力必须加强。提到这一点,汪部长说,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如果缺乏政府控制和监管的话,改革是不会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