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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长三角市场新秩序

2008-07-0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长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最为发达,对外开放度以及外向型经济发展最具潜力和活力的区域之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举足轻重。长三角虽然被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但地域相近、人缘相亲、文化相通、经济相融,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长期保持着良好的人际往来和密切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发展共识。

    但是,随着长三角区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复合化、经营业态的新颖化和繁杂化、经营行为的隐性化和复杂化态势,以行政区划为界限的市场监管体制以及局部内容上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已满足不了快速一体化的需要。因此,亟待从制度和机制上入手,加快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的步伐,积极构建长三角和谐市场新秩序。

    市场监管一体化需建立长三角市场新秩序

    长三角市场监管的一体化,应构建“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基本完备,市场监管手段科学,行业协会日趋健全,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和谐市场新秩序,并争取到2010年使长三角市场新秩序运行的机制产生基本效应。

    “长三角市场新秩序”是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域市场监管联动范围内,为整个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基本秩序。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化机制。市场经济与市场法治的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而长三角新秩序监管机制的运作,则可以为市场法治的完善提供及时的“源信息”。从内容上来说,完善的长三角市场经济法治化机制,第一要有确认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第二要有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第三要有确定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第四要有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第五要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第六要有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第七要有优化市场环境的法律;第八要有调控市场的法律;第九要有协调市场利益的法律。在此基础上,长三角各部门才能在履行监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作为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是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市场统一性机制。市场监管机制的运行,必须能有效地促进长三角市场与国际经济一体化需要相衔接。1、市场的统一性反映在市场经营主体准入的要求上,应该是平等和相同的,即国民待遇。2、市场的统一性以市场的自由性为内容。市场经济的法律承认并保护市场自由性,同时从制度上根本否定市场主体的人身依附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才能有力地冲破由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交织影响而形成的地区、部门、行业封锁和保护主义。3、市场的统一性以市场竞争规范性为要求。4、市场的统一性以市场的公平、正义为原则。市场经济的法律赋予市场主体以平等的法律权利,反对在制度上歧视任一市场主体。

    三是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市场监管的权威性机制。权威与权力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着重大差别的概念。权力可以无视被管理对象的反对,强制被管理对象无条件地服从。权威既可以是在权力强制下实现的“承接物”,也可以在权力运用下,用“感召”的力量,让被管理对象在接受管理时行为和行动更加自觉自愿。长三角市场监管新秩序机制的运用,就应该达到这一理想境界。

    四是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市场秩序可控性机制。市场的可控性要求市场的维系者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具有驾驭市场有序运行的能力。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形成市场可控性的基本要求。完善高层次、多方位、宽辐射的市场体系辅之以健全的流通网络,是创建市场可控性的基础条件。

    长三角市场新秩序监管与运行的对策

    建立长三角和谐市场新秩序,实现市场监管的一体化,促进并服务于长三角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构建以下“五个一”。

    一是要有一系列具有对等性传导性的“法律”。首先,应明确强调并确立长三角区域内对等性传导性的立法原则,即纵向上与国家的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承,横向上实现两省一市确定的实体内容相同、程序相同、标准相同、处罚相同,以便于相互传导,进而有利于联合执法。其次,应当发布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宣言,明确市场监管一体化的指导思想、原则、特点、内容、标准、办法等。最后,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勇于创新法律制度。

    二是要有一个具有相当权威的协调中心机构。要使区域内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守法,同时确保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而有效的执法,就需要建立长三角省(市)际、城市及部门之间多个层次决策协调机制,并使现有的“市长联席会议”、“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朝着体制化、机制化的方向发展。这一机构,可负责统筹整个区域经济活动的重大事项和布局建设,同时根据区际分工的特点与内容,制定区域中长期发展的规划与战略目标,协调重大事务中的具体事项。

    三是要有一个互通式信息灵敏的网络平台。1、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联网。可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区域实际,通过协商确立重要市场监管信息的三地对接,提高协作有效性。2、构建长三角共同政务网站。可将产业投资导向、投资行业热点和趋势、证据传达方式等内容,通过这一网站予以公布。3、将三省市相关行政部门(包括涉及对外事务的内设机构)的联系方法予以公示,并将“12315”消费者维权处理流程加入查询页面,使消费者可以及时了解其反映的申投诉事宜目前所在的流程位置。

    四是要有一些跨区域的自律性协会组织。长三角已有一些跨区域的行业协会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应运而生。当前,在长三角和谐市场新秩序的构建中还可以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适当鼓励跨区域行业协会的形成和完善。这既符合WTO的要求,也有助于“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机制的有效运行。

    五是要有一个联动职责综合评价系统。长三角市场新秩序需要有一系列的指标权数来进行考核评定。这个评价制度为促进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而建立。主要的指标应当包括法律梳理与执行反馈、联合检查执行、案件移送处理、委托协查效率制度、经费机制保障、互动交流落实等内容。为此,应兼顾区域整体利益,建立起比较简明扼要的、区域联动执法的绩效考评制度。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