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通知
鄂财建发[2010]105号
有关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示范的市县(以下简称“示范市县”)应成立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专班,强化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配套资金、激励政策等申报承诺。
(二)示范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负责国家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计划审定、拨付与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计划的拟定、项目技术方案审定与组织实施。
(三)示范市县要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管理、技术服务与宣传推广工作。通过示范项目建设,扩大社会示范效应,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体系。培育合同能源服务市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拉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市场需求,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二、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要求
(一)建立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示范市县应按照国家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和工作目标要求,抓紧项目启动。示范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方案进行,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示范市县对确定的实施项目,要明确开工和竣工日期,建立示范项目数据库,加强项目管理,并将示范项目相关信息在当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示范市县应于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工作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和已确定的示范项目名单、规模、技术类型、开工和竣工期限等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建立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示范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申报的工作任务量和完成时限要求,建立示范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在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示范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示范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示范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示范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示范资金的管理,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同技术类型的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程序和管理要求,建立示范项目考核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示范市县要建立示范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加强项目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质量、能效检测、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工作。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虚报项目和截留、挪用国家补助资金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一)示范市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处罚。
(二)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采用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目录》并经当地备案的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技术、工艺。
(三)示范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并与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专项审查,提交专项审查报告。
(四)示范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筑节能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征得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变更文件须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且节能标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五)示范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四、做好能效检测,严格评估验收
(一)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09]6号)规定,认真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示范项目能效检测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检测费用在能效检测报告经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由示范市县财政部门直接向承担能效测评的机构支付。能效标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能效测评报告颁发。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当地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验收。示范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相应示范建设内容;
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
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
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
示范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示范项目概况;
2、示范项目申报书、申请报告;
3、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
4、示范项目竣工决算;
5、施工图专项审查文件;
6、分项工程验收资料;
7、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调试记录(含竣工总结报告);
各地应在报送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同时报送已经完成的示范项目验收情况报告,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示范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三)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示范市县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阶段性评估,对达不到预期示范效果和目标的示范市县,将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验收评估完成后,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按规定报送建筑能耗情况。示范项目中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纳入省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统一管理。
(四)示范市县整体完成全部示范任务后,由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验收,并附示范工作总结、示范项目清单、能效测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加强能力建设,扩大示范效应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政策规定,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能效检测”和“标准规范”两个方面。结合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实际,“能效检测”的具体工作内容为示范项目能效检测,“标准规范”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关键技术应用与发展研究、规范标准与定额、图集与施工工法、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总结与地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体系研究等。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的要求,示范城市国家补助资金总额的5%以内用于能效检测,5%以内用于标准规范配套能力建设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标准规范”配套能力建设计划,示范城市财政局会同建委(建设局)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推荐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湖北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等单位),按照有关办法的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拨付资金。
各示范市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示范各项工作,保证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和按时完成。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可再生能源△ 建筑 工作 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