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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4-04-1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2014〕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要求,加强我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现结合本省实际,强调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3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936万,占总人口的16.1%,2015年将达到17.6%,2020年将突破20%,2030年预计突破30%。而目前我省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均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维护保障老年人权益。
    二、明确目标。各地要按照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求,规划建设各类老年服务设施。到2020年,我省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力争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8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三、健全机制。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各地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也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规划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民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对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提出建议。老龄办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并给予指导。
    四、严格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养老设施规划和项目规划许可审查时,应严格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同时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养护院标准设计样图》等有关标准对项目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进行重点审查和监管,确保养老服务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五、加强管理。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统计制度,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5日前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将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等部门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关标准的培训宣贯,并适时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统计报送联系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李振
    电话:027-68873063    传真:027-68873088
    邮箱:
1012726846@qq.com

附件:《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pdf》(建标〔2014〕2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