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40号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检查结论的公告
于二OO八年十一月开始的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现将检查结论予以公告。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合格条件的予以降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吊销资质;相关企业在整改期间暂停新接工程,不能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企业整改、自查合格后,将本企业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自查报告、附件资料等整套资料,在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商注册企业的资料直接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接受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意见,分批公告检查结果。
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于公告之后10日内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送至企业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在汉企业、省直企业的资质证书直接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销毁或重新出证,逾期不予办理,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