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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公积金中心推行委托划扣还贷管理办法

2015-06-12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近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委托划扣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委托划扣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出划扣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公积金贷款的申请,通过审批后,由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委托,每月或每年划扣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归还其公积金贷款。

    《办法》强调,委托划扣还贷的方式为:按月划扣、按年划扣和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抵扣。按月和按年划扣的申请条件: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本息;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的;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期(含)以上;借款人及配偶应共同申请,选择一致的划扣还贷方式;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扣的申请条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含)以上;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时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本息;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法》要求,按月划扣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月还款额(以下简称月还款额),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借款人月缴存额不足以划扣的,可划扣借款人配偶的月缴存额;仍不足划扣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同时,按年划扣金额不超过借款人的年还款额,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如借款人的年缴存额不足以划扣的,可划扣借款人配偶的年缴存额,仍不足划扣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