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鄂建办〔2014〕235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
根据《省审改办关于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4]10号)要求,为有效解决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数量差别大、名称及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不统一等问题,建立全省住建系统统一规范的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标准化管理,决定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情形的(除《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情形及《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情形的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明确由市、县两级实施或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给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列入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包括市、县两级列入行政许可清单的事项,列入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服务、其他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类清单的事项,暂停实施、因申请审批量小等原因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均是清理甄别的范围。
二、把握标准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
应对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机关、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要素进行规范优化;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或行政许可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应对许可事项相应予以调整变更;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但纳入各地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应进行清理调整。
(二)大项和子项的界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审批性质、内容和办事程序相同或相近的许可事项,依据同一法律法规或相同条款确定的许可事项应定性为一个大项,对实施该行政许可按照实际明细规定的不同,所作出不同审批决定的事项,应定性为该大项下的子项。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州住建系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高度重视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编制工作,加强对系统内县(市、区)级对口部门目录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9月28日前,市、州住建系统各行政部门,对本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梳理,编制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的形式向省住建厅报送《市(州)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10月10日前,市、州住建系统各部门将县(市、区)对口部门编制的《县(市、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的形式报送省住建厅。
2、由于目录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确保编制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未报送或未按规定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作为省厅编制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的编制依据使用,根据《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部门不得实施,有关责任由未报送的部门承担。
联 系 人: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 周裕波
联系电话:027-68873020
电子邮箱:279311897@qq.com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附件:1、《市(州)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doc》
2、《县(市、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