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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迅速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6-10-2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6〕34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城管局:
  2016年10月10日凌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发生一起民房倒塌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住建部随即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6〕53号),要求继续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为贯彻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
  各地房产、住建和城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排查方案,确保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根据省住建厅印发的《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鄂建办〔2015〕142号)、《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2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排查重点:一是城市包括城中村在内的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违法违章建筑;二是乡镇建设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严重、超负荷使用,以及位于山边、水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煤炭采空区等不良地质条件区域房屋。
  因村镇房屋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地住建部门要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对村镇危险房屋的安全排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危险房屋隐患整改工作
  各地应根据职责分工,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地房产、城管、住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立即整改。对局部危险和整体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加固的及时加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暂时无法拆除的,要先行撤出人员,落实防护措施,避免房屋坍塌危及周边安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会同城管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坚决快速彻底排除房屋安全隐患,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三、完善机制,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能,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针对本辖区、本部门管理的危险房屋开展常态化的监管,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完善应急机制。房产部门要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9号)等住建部规章相关规定,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督促住宅产权人、装修人及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相应责任。城管部门要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彻底摸底排查,严厉打击城区、特别是开发片区内、城中村的违法建设,依法拆违。住建部门要加强在建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监管,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住建(房产)部门要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督促各县镇及有关单位加强村镇危险房屋管理,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程。
  请各地将危险房屋安全排查及整治工作实施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按月(每月10日前)及时向省住建厅房产处、村镇处、城管处报送。同时,抄报厅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房 产 处  王  菲   027-68873068
  村 镇 处  万应荣   027-68873060
  城 管 处  康忠荣   027-68873487
  厅 安 办  张  巍   027-67120972
            邮  箱:
drawpig@qq.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6〕5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附件下载:鄂建办〔2016〕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