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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2013-06-0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3]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23日全国“打非治违”工作推进视频会及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实现全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持续深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今年以来,全省已发生9起建筑安全事故,死亡14人,其中较大事故1起,死亡5人。与去年同期(事故3起,死亡5人)相比,呈大幅增长趋势,特别是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较薄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仍很突出。持续深入推进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巩固前几年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的有力举措,是加强今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成立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本辖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督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突出重点,严打实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相结合,在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以下建筑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工程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进行施工的,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以及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以及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不履行合同,将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疏于对工程项目管理的。
    (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违规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十)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不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的。
    三、精心部署,分段实施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专项行动时间从2013年6月1日起,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非法违规行为。企业自查整改结束后,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自查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现状,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整治,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非法施工的工程项目,一律停止施工;对非法从事建筑施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一律停工限期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据其情节轻重情况,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查巩固阶段(10月至12月)。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回头看”,严防专项行动流于形式,防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死灰复燃。省厅将组建巡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联动执法,确保实效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开展好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警示通报和诫勉谈话,对查实的非法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做到打击一处,惩治一处,曝光一处,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传真电话:027-87362418,邮箱:673521481@qq.com)。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