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设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建函〔2016〕463号
各城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省住建厅和省文物局针对我省所有设市城市,决定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统计工作,为下一步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奠定基础。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市组织对本市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现状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填写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表(详见附件1)、城市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附每处历史文化街区和每栋历史建筑各2张照片,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和省文物局。
二、责任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做好具体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中要求“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划定、确定工作”。因此,请我省各设市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此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统计工作(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除外)。请各地确定1个牵头部门以及1名工作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于2016年10月25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含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送省住建厅和省文物局。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开展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本地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调查统计工作。
联系人:省住建厅城乡规划处 李媛 027-68873022 27181731@qq.com
省文物局文物处 宋博 027-68892390 12852821@qq.com
附件: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统计表
2、城市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
3、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文物局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下载:鄂建函〔2016〕4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