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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和省级园林式单位创建考核验收的通知 鄂建文[2006]184号

2006-11-09 11:38:55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有关市、州、直管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园林局):

根据省厅《关于对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0615号)和《关于做好“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11号),定于近期组织对第二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和2006年度省级园林式单位考核验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复查、考核时间

1113――17日依序复查、考核大冶市、黄石市、鄂州市、老河口市;

1120-23日依序复查、考核仙桃市、荆州市、当阳市、远安县。

二、复查、考核标准与形式

省级园林城市复查执行《湖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稿)》(鄂建文[2005]78号)

省级园林式单位考核执行《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评选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鄂建[2002]15号)

复查考核采取由厅城建处负责人带队、以专家组考核为主的形式进行。

园林城市复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的方式。现场分别交换意见,复核结束后不集中反馈意见。复核中由专家组对照创建标准逐项计分,现场不汇总分数,计分完毕统一交由工作人员封存,专家组组长在封口处签字。复查完毕,回厅里集中统一汇总分数,平均分超过90分即通过省级园林城市资格复查,经专家组集体评议后报厅领导审批。

园林式单位考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被抽查城市,考核其全部申报单位。被抽查城市申报了本次省级园林城市的,在园林城市验收的同时考核省级园林式单位。其它被抽查城市待园林城市复查结束后,再行组织考核。

三、复查、考核纪律

严肃复查、考核纪律,做到不扰官,不扰民。要求复查、考核组成员本着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复查、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和礼金。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