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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二手房因渗水未成交 是否应退还中介费

2013-11-14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昨日是本报法律援助工作站第27次接访日,9时至13时,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育军,共接待13位市民来访咨询,电话接访7人。

    【市民求助】

    市民刘女士今年5月在顺驰中介七里庙店看中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刘女士按约定向卖方支付定金1万元。中介公司以房屋后期费用为名收取刘女士1万元,其后,中介公司向刘女士开具了9000元代理费发票,并退还她1000元。在交易过程中,刘女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渗水问题,遂提出异议。后买卖双方就房屋渗水问题协商无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定金1万元。现刘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隐瞒房屋渗水真实情况,应退还中介代理费。

    【律师观点】

    熊庆律师认为,根据三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代理费一半。因刘女士承担了全部的代理费9000元,根据合同的该条约定刘女士有权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一半代理费,剩余代理费因中介公司通过服务已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故应当向卖方收取。

    另外,如果刘女士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在提供房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房屋渗水的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居间人(本案中即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买卖双方)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女士可据此要求中介公司全额退还代理费,如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梅国胜)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