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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拓宽业务范围 险资或将转战不动产

2008-09-01 09:39:33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近日,《保险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除了保险合同法的大规模完善,涉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的问题也触动保险业敏感神经。

  重视投保人利益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所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修订草案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对方补充提供。

  为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修订草案还细化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

  允许投资不动产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他举例,修改内容包括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资讯,行情)、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据了解,草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只是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总体范围进行确定,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草案还明确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