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鄂建函[2009]268号
各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园林局):
近年来,各地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积极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在机构建设、规划编制、环境整治、建章立制、标志标识设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弘扬和激励先进,推动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健康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近期召开全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暨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会议,并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就评选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此次推荐和评选工作在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进行。
对在综合整治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授予“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对在综合整治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州建委(建设局、园林局),风景名胜区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授予“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工作,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能创造性的完成省厅部署的阶段性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3、景区管理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风景区门票由景区管理机构出售和经营。
4、编制了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依据规划按程序报批,景区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保存完好;
5、能扎实开展文明景区创建活动,设置了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各类标识牌规范、清晰、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重大游客投诉和举报问题;
6、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按时报送相关消息、材料和报表。
(二)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宣传和贯彻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风景名胜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品德高尚,勤奋工作,责任心强,深受单位干部和职工好评;
3、在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4、在旅游产品和旅游市场推广策划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推荐名额
市 州 |
先进单位 |
先进个人 |
武汉市园林局 |
1 |
3 |
宜昌市建委 |
2 |
3 |
襄樊市建委 |
1 |
3 |
十堰市建委 |
1 |
3 |
荆州市建委 |
2 |
3 |
荆门市建委 |
|
3 |
咸宁市建委 |
1 |
3 |
黄冈市建委 |
|
2 |
鄂州市建委 |
1 |
2 |
黄石市建委 |
1 |
3 |
恩施州建委 |
1 |
3 |
随州市建委 |
1 |
3 |
神农架林区建设局 |
|
1 |
合计 |
12 |
35 |
四、要求
请各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园林局)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和推荐表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张 兴 傅先艳
电 话:027-68873082 68873120(电、传)
电子邮箱:807596894@qq.com
附件:
1、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doc
2、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doc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