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7〕281号
各市、县城管局(委),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6月12日,省住建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城管系统迅速开展清查乱收费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7〕205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行业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各方责任,并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正值全省上下清理规范收费项目之际,7月26日,湖北电视台《党风政风前哨》栏目播出《垃圾处理费不合理,荆州商户伤不起》的报道,曝光了荆州市沙市区在收取商业门店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经初步调查,荆州市沙市区对部分“住改商”门店确实存在重复收费问题,而且部分收费人员收费时态度蛮横、作风粗暴,严重侵犯了群众权益,损害了城管部门形象。省市有关部门已责令荆州市及辖区城管部门立即纠正违规行为,迅速组织清查和退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合法性与重要意义,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全民爱国卫生教育,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抓手。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严格依法征收和管理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严格核定并制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履行听证程序,并及时将征收的依据、主体、用途、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向社会公示。城市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和部门,可本着便于征收和管理的原则,授权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物业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征收,确保收缴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专项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三、全面清理规范行业收费事项。各地要高度重视荆州市城管部门收费工作中被曝光问题,深刻汲取教训,并举一反三,立即组成检查督办工作专班,对行业收费项目开展大排查,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城管、物价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市民的监督。各级城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收费事项负责,要加强对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防止发生违规乱收费行为。今后,再发生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已取消项目、截留挪用收费、蛮横粗暴收费等问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