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把建筑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建筑节能工作中,还存在着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供热采暖运行效率较低、建筑节能激励约束措施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我省颁布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节能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主体法律责任,强化了激励与约束措施。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将贯彻《条例》与贯彻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组织开展《条例》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建筑节能管理人员、重点公共建筑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条例》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保证建筑节能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政府应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抓紧编制并认真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武汉城市圈要带头执行高于国家要求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努力推进绿色建筑试验示范区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强化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管理,逐步建立和形成立足湖北资源,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保证《条例》落实的各项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太阳能建筑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省水利主管部门要制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节能项目水资源费减免实施办法;省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建设、农业等部门制定限期关停、转产粘土砖生产企业“以奖代补”管理实施办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制定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在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实施办法;以上与《条例》配套的各类管理制度应于今年年底前建立并尽快完善。此外,省发展改革部门还要会同建设部门抓紧制定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省发展改革、物价、建设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重点公共建筑超定额加价标准。
三、明确建筑节能工作重点,加强《条例》贯彻情况监督检查
1、加强建筑节能材料管理与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积极研发、推广使用新型节能门窗和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推广制度。认真抓好“禁实”工作,至2009年年底,所有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土砖。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应当分步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大力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积极实施我国“太阳能屋顶计划”,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积极推广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标准,认真落实从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的闭合管理程序。省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项目,应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进行节能措施全过程公示,同时,建筑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要对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3、积极稳妥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各级政府机关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和围护结构装饰装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达到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各地要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实施;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采用多种模式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提供建筑节能服务。
4、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各地要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分析和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耗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空调,城乡公共区域照明和建筑照明工程应当选用节能型产品,优化照明及控制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电耗。
5、实施有利于建筑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推进建筑节能。实行重点公共建筑用电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加强高能耗公共建筑用能约束。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企业购置和使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经认定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建筑项目、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等,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6、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和巡查制度,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违反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度能耗报告制度、违反建筑能耗计量设施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使用制度,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问题。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开设建筑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领导,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