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再推建立健全拆迁统计制度等四项措施———城镇房屋拆迁量将与去年持平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人今天在接受采访时强调,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这位负责人同时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简称“国六条”)的要求,为确保2006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控制在2005年水平内目标的实现,下一步在控制拆迁规模方面,建设部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拆迁统计制度。计划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建立起40个大中城市拆迁情况月报制度和各省(区、市)拆迁规模、拆迁上访情况季报制度,以加强对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二是加强对拆迁计划考核管理。督促各城市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已上报备案的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将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考核体系进行考核。三是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督察督办力度。督促省级建设部门进一步完善拆迁统计、备案制度。四是全面推进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继续深入贯彻《信访条例》和《城镇房屋拆迁信访案件结案息访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据介绍,
一是严格制定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市、县人民政府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是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裁决和行政强制等程序,严格依法拆迁。
三是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都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严禁野蛮拆迁。
四是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各地政府和有关拆迁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从过去直接组织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拆管分离”。
五是加强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所有拆迁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要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总体安排,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六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要坚决予以查处。对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04年以来,在各地因拆迁纠纷导致上访的总量明显下降的同时,城镇房屋的拆迁规模也得到一定的控制。2004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比2003年下降40%,2005年又比2004年下降了13.6%。从目前各省(区、市)上报的计划拆迁面积来看,今年全国城镇房屋拆迁量有望与去年持平。(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