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为职工缴公积金写入集体合同
近日,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人社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通知: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时,引导用人单位将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集体合同管理,通过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市总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不得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五一劳动奖状,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不推荐其参加省优秀企业评比,企业的负责人不能参选各类先进包括各级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督促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各企业提供便捷的建缴服务。
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逾期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办理,对逾期仍不办理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襄阳日报 责任编辑:陈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