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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冶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随意悬挂“城建监察”、“城建督察”车牌的情况通报

2010-01-25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0]13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
    2010年1月18日,《楚天都市报》以“‘城建监察’或‘城建督察’牌照代替车牌,大冶城管‘特权车’竟假建设部之名”为题,对大冶市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违反机动车管理规定,随意在执法车辆上悬挂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建监察(城建督察)”字样的车辆牌证,野蛮驾驶的事进行了突出报道,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为迅速查清事实,整肃城管执法队伍,省厅责成黄石市城管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情况
    近年来,大冶市有关单位和城管局个别部门以车辆无编制、费用高等为由,不上车牌,擅自悬挂使用“城建(管)监察(督察)”字样牌证当车牌使用。经黄石市城管部门查实,媒体曝光的2010年1月12日大冶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随意悬挂“城建监察”牌照、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基本属实,其表现形式:一是违反车辆管理规定,以“城建监察”等证牌当车辆牌照使用;二是悬挂“城建监察”牌号的车辆横冲直撞,司机驾驶作风野蛮,不服从交警管理;三是放松管理,致使社会车辆悬挂“城建监察”、“城建督察”牌证泛滥,极大的损害了城建监察和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事件发生后,大冶市政府立即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采取对私挂城管执法车牌照、不服管理的司机和执法人员严肃处理;迅速制发加强车辆牌照管理的紧急通知,打击私挂城管执法牌照车辆的行为;对城管执法部门加挂“城建监察”牌照的车辆进行清理等措施,使事件影响得到有效遏制。
    二、原因分析
    作为城管执法部门,不按车辆管理有关法规,随意在执法车辆上悬挂“城建监察”、“城建督察”牌照,突出反映了一些执法单位自身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犯法、形象不好的问题。究其原因:
    一是执法理念不端正,特权思想严重。随意在执法车辆上悬挂“城建监察”、“城建督察”牌证充当车辆牌照使用,是特权思想在一些城管执法单位和个人思想上作怪的突出表现,充分说明这些单位和个人的执法理念还很不端正,“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在一些单位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部分执法人员思想仍然存在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树部门和个人威信的意识。由于这种特权思想的存在,助长了一些执法单位和个人耍威风、斗狠气的不良习气,致使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二是执法行为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城管执法本身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公务活动,必须用规范的法律手段约束执法行为,用深厚的法律素养展现良好的执法形象。然而,在执法活动中,一些执法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却非常淡薄,明知悬挂“城建监察”、“城建督察”牌证充当车辆牌照使用违反车辆管理规定,而一意孤行,且在具体执法活动中,野蛮执法,作风粗野,严重损害了广大城建监察、城管执法人员用辛勤劳动换来的荣誉。
    三是自身要求不严,内部管理松散。随意在执法车辆上悬挂使用“城建监察”、“城建督察”牌证充当车辆牌照使用,充分说明大冶开发区城管分局车辆管理不严格,使用不规范,突出反映了一些执法单位内部管理松散的问题。
    三、要求
    (一)加强执法教育,端正执法理念。各单位要迅速将此通报传达到每一个基层执法单位和每一名执法人员,针对大冶开发区城管分局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危害,举一反三,认真查找自身在执法理念、执法行为、执法形象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开展一次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教育,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要教育各级城管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城管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耍特权等错误思想和认识,自觉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
    (二)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各城管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执法相对人。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言行粗暴,作风野蛮等现象。对执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一旦发现,要采取得力措施,迅速制止,防止蔓延和扩散,以最大限度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城建监察、城管执法部门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规定,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所有执法车辆必须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更不允许悬挂“城建监察”、“城管执法”牌证。各单位要对本系统使用的有关牌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有的“城建监察”、“城管执法”牌证要统一收回、封存,暂不使用,待全省统一规范后,再行使用。要争取当地公安交管部门的支持,对社会上非法悬挂“城建监察”等相关牌证的车辆进行一次严查,一经发现,要予以没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要严格落实执法车辆派遣制度,未经城管执法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执法车辆一律不得上路执法。
    (四)争取政府支持,搞好执法保障。城管执法履行的是行政执法职能,其执法经费应由政府财政统一保障。各地城管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将城管执法人员、车辆、办公等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行规范化保障。2009年底,省政府在全省部分市县进行了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试点,取得了很好成效,目前已有武汉、襄樊、黄石、宜昌、咸宁、荆门、潜江等市将城管执法机构纳入政府工作部门,其执法经费由政府财政提供规范化保障,从而保证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地城管执法机构要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好的作法,规范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