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鄂建审示[2011] 第0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市【2006】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申报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企业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1年7月25日至8月3日。企业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它情况有意见,请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签署真实姓名。举报材料请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办公楼一楼,邮编:430071,电话:027-6887307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办公楼二十楼,邮编:430071,电话:027-68873170。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