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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适房办法:构建全保障住房体系

2007-12-04 08:55:36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30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对于土地获得,房屋产权,价格等做了新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关注点:比起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最大优势,也在于此: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这种归属感,恐怕是租房者所感受不到的。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关注点:划拨作为法定获得土地方式的一种,从形式上限定了适用经济房在一出生就带有政策色彩。这也使得经济适用房的主动权,抓在了政府手上。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关注点:在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利润如同雪球滚动的今天,“小于3%的利润”——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让成百上千的居民彻夜排队去争取为数不多的号码。价格的低廉,成为了经济适用房在市场经济下立足的有力砝码,也是市民得到实惠的根本体现。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 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关注点:众多市民的需求以及有限的土地,这种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决定了经济适用房走小户型的路线。当然,小户型,也是缓解大量需求压力最直接的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 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关注点:购买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有利于经济适用房真正落在有需要的市民手中。贯彻的深入,才是经济适用房发挥作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