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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管理莫患上立法“洁癖”

2015-12-02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脏车、破车上路,未来在南京可能会受到处罚。近日南京市法制办就《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开征集立法意见,草案中规定脏、破,有碍市容观瞻的机动车上路最高可罚款2000元。草案一经公布就引发热议。(11月30日《北京青年报》)

  脏车、破车可能有碍观瞻,但是上路如果会受到处罚,则可能对私权构成损害,毕竟机动车辆无论是脏还是破,都属于私有物品,私人如何处分拥有自由的权利。脏车、破车妨碍市容,脏与破的标准在哪里?如,草案规定“车漆脱落,外观破损,有碍市容观瞻”,只是外观的表述,而非定性的标准,无疑这会给管理执法的认定造成弹性,妨碍居民的权利。

  此外,造成车辆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许多非主观因素,如城市大气环境、建设环境、交通环境等等,如果城市污染严重,工地多且施工环境防护差、道路破损严重,使得车辆“脏”更具普遍性。倘若如此,从某种程度来说追究车辆“脏”妨碍市容的成本,其实是脏破车车主买了城市环境治理的单子,无异于本末倒置。

  同时,对于机动车辆妨碍市容的另一些情形,其它法律可以管理和调节,无须纳入市容管理,如“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是交通管理的范畴,污渍不及时清理遮挡号牌,可以依法给予严厉的处罚,如罚款、扣分;“未经登记擅自利用车身发布广告”,是广告管理的范畴,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以及能够给予行政处罚。

  近些年来,“妨碍观瞻”的立法屡见不鲜,比如,不少城市都相继出台过阳台“禁晾衣物”的规定。以“妨碍观瞻”为理由的立法,体现了城市的“洁癖”,却都掉入合理与合法性争议的陷阱。《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立法减损公民权利,很大程度源于政府管理对行政管控的依赖,说到底是治理智慧的欠缺,以及重视治本手段和引导社会文明进步能力的缺乏。(木须虫)

来源:楚天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