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
鄂建[2010]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号)文件精神,扶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真推荐的基础上,省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培育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对08年确定的全省110家重点培育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充实,确定了125家地方建筑业企业、8家在我省工商注册的中央企业,作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现就重点培育和指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企业拓展经营范围
1、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将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的基本情况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管局根据这些企业发展状况,跟踪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晋升、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兼并与收购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拓展经营空间。
二、支持企业开拓外部市场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支持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要协同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获得对外承包经营权,指导企业开辟、扩大海外市场。要适时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项目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充分展示企业品牌、文化、成就,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要对承接有影响工程、在外开拓市场成绩卓越的企业给予表彰。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帮助有融资需求的建筑业企业与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为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提供与其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工程施工保函。
3、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投标单位名录制度的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优先纳入本地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名录。
三、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省级工法、科技示范工程的评审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2、省厅将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科技示范工程的观摩活动,并组织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的领导、技术骨干到建筑发达地区考察和交流。
四、建立企业快捷服务通道
1、省厅及时就特级资质就位的有关事项与国家住建部市场司联系,充分反映企业意见,并帮助、指导我省既有总承包特级企业做好资质过渡时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接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考核。
2、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办理各项业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采取随时接受咨询、预约办理等方式,简化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3、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在省内各地承揽工程、组织施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视同本地企业对待。
4、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优先推荐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参加各项评优、评奖活动。对无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未发生一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不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名单。
5、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召开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负责人恳谈会,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帮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协调服务,共同研讨企业发展方略。
五、实施企业名单动态管理
为确保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具有行业代表性,建筑业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厅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诚信行为等情况,每两年重新核定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从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名单中清除。
为适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重点培育和指导对象要按季度将企业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发展措施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等)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报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汇总后(中央企业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直接将书面材料)报省建管局。
附件:全省重点培育和指导建筑业企业名单.xls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业企业 培育 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