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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生活”的障碍在“无责任”

2015-08-24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三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称,自2012年8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至今,我国实现无障碍建设从无专项条例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转变。然而,“无障碍设施反成障碍”的现象屡见不鲜,无障碍设施老化、建设不到位、管理不健全。最有代表性的,便是屡屡被网民调侃的“街上的盲道多处是陷阱”。(8月21日《中国青年报》)

  无障碍环境建设本是给残障人士打造“无障碍生活”的。然而,残障人士的“无障碍生活”仍时有障碍,难享出行之便。比如盲道被占,残疾人“中性厕所”稀缺,人行道红绿灯过街音响未设置提醒装置……诸多无障碍短板,压缩了残障人士的出行空间。

  何以至此?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我国从上到下制定了四百多部法规。可多是倡议和鼓励性的,缺乏强制性,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得是好是坏,只能凭借各地自觉;对于无障碍设施覆盖面不全、功能不完善、管理维护缺位等问题,也缺少切实有效的惩处措施。无强制与无责任之下,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自然会陷入“上面高调倡导,民间恳切呼唤,下面轻慢待之”的尴尬。

  另一问题是,无障碍设施由多部门建设管理,反而建不好、管不好。建筑物、住宅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物业负责;无障碍停车位、过街音响信号装置,由交通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城市盲道、扶手等,则由市政设施维护单位、市容管理单位、环卫设施维护单位负责……很多部门都在管,却缺乏配合衔接,且责任划分不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虽有法律保障,却几无执行力。

  故要破解无障碍设施“有障碍”,仍要从法律保障上发力。所有新建工程都须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否则不能通过验收;对非法占用、损毁无障碍设施或随意改变用途者,应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提高市民自觉维护无障碍设施的意识;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创建管理档案,当无障碍设施覆盖面不够、重建轻理时,应对相关部门予以严厉问责。

  总之,建设、管理、呵护无障碍设施,让残障人士共享出行便利,不能仅凭相关部门的行政自觉和市民的道德自觉,还应有刚性的约束。特殊人群能在城市中畅游无碍,也折射城市治理水平之高。(何勇海)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