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第43项问题销号的公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2018〕13号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的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第43项“2016年部分支流断面水质有所改变,但总体形势仍不乐观。由于长江众多支流污染加重,且入江水量大,给长江水环境保护带来巨大压力”,已于2018年10月完成整改,拟申请销号。根据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有关要求,现予以公示。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按期限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状》的水质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1.实施“河长制”,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按照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规定,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3.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农业面源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推进“水十条”重点工作任务落实。4.加强水质状态综合分析。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
具体工作措施:
一、积极与省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省湖泊保护与管理领导小组、省水利厅联络沟通,明确和落实整改工作中住建厅的工作任务和配合任务。
二、做为“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推进落实河湖长制;参加了全省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参加省河湖长办公室组织的“河湖长制工作人员培训班”,参加了省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全省一河(湖)一策方案的评审,落实了城市黑臭水体河湖长,并在全国黑臭水体信息系统中进行了明确。
三、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推进“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我厅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4〕46号)和《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切实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制定了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办法和污水处理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实施信息上报和季度通报制度,对污水处理工作常抓不懈。
整改成效:
已按整改目标的要求完成了整改任务。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0月17日,共7天)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联系人:敖 鹰 联系电话:027-68873026
宋智宇 027-68873027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