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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7-01-1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现将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6〕2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依法行政,切实规范供用水活动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一年多,按照“依法行政、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理念,各地城镇供水各方主体要全面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执法权责界限,严格执法,对供应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供水单位和窃水、破坏损毁供水设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城镇供水管网漏损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作为考核市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的重要指标,以2020年达到城市供水管网漏失水量与供水总量之比不超过10%为目标。各市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解决供水漏损问题的方案,倒排工期,制定管网漏损控制年度计划,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供水企业要开展测漏普查,加强供水压力、管网管理,降低明漏、暗漏及背景漏损水平。对自身能力无法按期落实管控漏损任务的,要创新管理模式,与具备资格的智能供水专业企业合作,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实现管控管网漏损目标。
  省住建厅将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的规定和《通知》要求,每年对市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核不达标市县,将追究主管部门责任,对企业实行挂牌督办,直到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城镇供水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近期城镇供水安全防范工作。迅速组织对供水企业重点设施和重点环节的安全检查,认真梳理和查找供水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防范和应对供水设施物理破坏和水质化学污染的措施,明确水源、输水管线、水厂、供水管线安全防护和水质检测等职责任务,加强检查,堵住漏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6〕25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7〕2号